1.机动车车身后部要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2.不应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察、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3.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4.驾驶的机动车不应牵引挂车。
1.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可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
2.小型载客汽车只可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可载人;
3.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应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4.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可牵引挂车。
1.驾驶人在车辆左转弯或者掉头时,应至少提前30米开启左转向灯。
2.驾驶人在车辆右转弯或驶离环岛时,应至少提前30米开启右转向灯。
3.驾驶人在车辆驶离停车地点、变更车道、超车、靠边停车时,应至少提前3秒开启转向灯。
1.夜间在有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应开启近光灯。
2.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的道路上行驶,应开启远光灯,但是遇到以下情形时应改用近光灯:
a)距相对方向来车150m以外时;
b)与同车道前车的距离小于150m时;
c)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
3.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4.车辆在超车前,可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前车驾驶人。
5.夜间驾驶视线受后方车辆远光灯影响时,宜调整后视镜角度,并通过轻踏制动踏板提示后方车辆减速并切换近光灯。
1.高速公路行驶遇特殊情况,行驶速度低于60km/h时,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2.驾驶机动车遇前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且导致不能正常行驶时,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3.在路侧临时停车时,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4.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5.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6.驾驶机动车抢救危重病人时,可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1.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开启近光灯、雾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危险报警闪光灯。
2.黄昏视线不足或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的道路上行驶,应开启远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1.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不得鸣喇叭。
2.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遇有以下情形,不得连续或者长鸣喇叭催促:
a)遇有老、弱、病、残、孕等行动不便的行人时;
b)在居民小区、人行横道、交叉口遇有行人、儿童等情况时;
c)行驶至道路拥堵路段时。
3.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遇有以下情形时,可轻按一下喇叭进行提醒,连续使用喇叭不超过三次:
a)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准备进入驾驶车辆所在的行车道;
b)其它车辆准备驶入驾驶车辆所在的行车道,而驾驶车辆具备优先通行权;
c)其他驾驶人因精神不集中而未看到驾驶车辆,但不会对驾驶人造成严重威胁;
d)行驶在视野存在盲区的道路上,如急弯、坡道顶端等;
e)准备超车时。
4.在能见度较低的气象条件下或者通过存在视野盲区的道路时,应使用喇叭提醒周边其他交通参与者,遇有对方车辆鸣喇叭时,应及时鸣喇叭回应。
1.驾乘人员应按要求使用安全带。
2.应根据身高调整安全带的高度,将安全带平顺拉出,将搭扣插头插入插座里。
3.肩部安全带应从肩部与颈根部之间的合适位置(锁骨)通过,不应从颈部或胳膊下面通过。
4.腰部安全带应从髋部上通过,不应从腹部上通过。
1.驾驶机动车搭载儿童时,应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2.驾驶人应给儿童使用与其体重和身高相匹配的安全座椅。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或普通车辆遇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时,可使用应急车道,事故或故障车辆可撤离至应急车道停放,其他情形不应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
1.在没有应急车道的路段上遇有紧急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车辆应靠右侧行驶,并使用喇叭和灯光提醒前方车辆让行,直至紧急车辆驶过。
2.在路口遇有后方紧急车辆发出紧急信号时,应遵循以下操作:
a)路口信号灯为绿灯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快速驶过交叉口,并选择不阻碍紧急车辆通行的车道行驶;
b)路口信号灯为红灯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停止线,将车辆靠右侧停放,为紧急车辆让开通行空间。
3.遇有紧急车辆从垂直方向或占用己方车道对向驶来,应立即选择靠边避让,待紧急车辆驶过后再按照交通规则行驶。
1.遇有注意行人、注意儿童、人行横道、人行横道预告标志等交通标志时,应注意观察,提前减速慢行。
2.进出道路或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行驶,应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
3.通过路口时,遇有行人和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时,应减速或停车让行。
4.遇有施工路段时,应留意行人和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通行。
5.行经有积水、泥泞、碎石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上,遇有行人、非机动车时,驾驶人应减速慢行或避让,不可加速通过。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校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时,处于校车同方向后方车道以及临近车道的,应当停车等待;处于其他机动车道上的,应当减速通过。
1.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谨慎驾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拍照留存;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地,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3.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应选择立即报警:
a)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b)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c)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d)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e)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f)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g)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h)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1.事故报警
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遇交通事故报警时,应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a)拨打122(或当地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或当地高速公路报警电话;
b)说明事故的发生地点、时间、车型、车牌号码、事故起因、有无发生火灾或爆炸、有无人员伤亡、是否已造成交通堵塞等;
c)说明报警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2.事故定位
(1)普通道路事故定位
驾驶人在普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按照以下步骤定位:
a)确定事故发生的地理区域;
b)确定事故发生的所处的道路或街道;
c)如在陌生地区,查看周边的道路指示牌以及标志性建筑物或者向路人求助。
(2)高速公路事故定位
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按照以下步骤定位:
a)确定事故发生的高速公路;
b)确定车辆行驶方向;
c)找到百米牌或者公里牌,查看标注数值。
1.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难以移动的,应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a)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b)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报警;在车辆后方按规定摆放危险警告标志;组织乘员下车避让至安全地点,高速公路转移至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内。
2.发生人员伤亡时,因抢救伤员需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
1.机动车行至学校附近或有注意儿童标志的路段时,应及时减速,注意观察道路两侧及周围情况,时刻提防学生横过道路。
2.驾驶人在学校区域观察到家长招手时,应及时减速,注意观察,预防有学生突然横穿道路。
3.机动车行经医院周边遇有病人、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减速或停车让行。
4.驾驶人通过居民小区遇有行人、儿童横过道路等情况时,应停车让行,不可加速抢行。
5.机动车通过公共汽车站时,应提前减速行驶,注意观察车站内候车乘客动态。
6.驾驶机动车超越停在公交车站内的车辆时,应提前减速慢行,堤防公交车前方有人突然闯出。
7.驾驶机动车在公交站,遇有公交车开启左转信号或非机动车超越公交车时,应减速甚至停车避让。
8.驶离隧道出口后不可急于加速,待视力恢复正常后再加速驶离。
9.机动车通过涉水路段后,应低速行驶一段路程,间断轻踏制动踏板,直至恢复制动效果。
10.机动车途径砂石路面时,应降低速度行驶,避免溅起砂石伤及其他交通参与者。
1.雨天、雾天、雪天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当能见度不足5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30km/h。
2.雨天、雾天、雪天等恶劣天气下,不宜紧急制动。
3.遇有积水路面时,驾驶人应减速缓缓通过。
1.驾驶人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在以下路段选择变更车道:
a)路段上具有多条车道且施划标线为白色虚线;
b)路段中心线施划黄色虚线。
2.驾驶人不应在路口、路段施划有白色实线的部分或路口内变更车道。
1.驾驶人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变更车道的操作:
a)观察前方和后视镜,确认目标车道上没有距离过近或者车速过快的车辆;
b)开启左转向灯或者右转向灯,持续3秒以上;
c)继续在原车道内行驶,根据目标车道车流的速度调整车速;
d)在不干扰目标车道车辆行驶的前提下,平稳驶入目标车道;
e)关闭转向灯,正常行驶。
2.变更车道时,不应有下列行为:
a)在车道之间来回穿梭;
b)连续变换两条及以上车道;
c)即将变更入的车道内车辆空间不具备进入条件;
d)长时间跨车道线(虚线)行驶;
e)越过中心线,占用对向行车道行驶;
f)穿越车道实线;
g)不开启转向灯突然变更车道;
h)为变更车道而紧急制动。
1.会车过程中,应按照以下要求调整车速:
a)在路宽不足7米的道路上时,会车车速一般不超过30km/h;
b)在路宽不足5米的道路上时,会车车速一般不超过15km/h。
2.在特殊路段应按照以下要求会车:
a)前方有障碍物时,应让无障碍的对向车辆先行;
b)前方对向道路上有障碍物,但是对向车辆已经进入障碍路段的时候,应让对向车辆先行;
c)在狭窄的下坡路上时,应让上坡的车辆先行;
d)车辆即将进入狭窄的上坡路时,应让已经下坡至中途的车辆先行;
e)在狭窄的山路上时,不论是上坡还是下坡,都应让不靠山体的车辆先行;
f)前方立有会车让行标志时,应让对向来车先行。
驾驶人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会车操作:
1.观察对向来车以及周边的交通情况,调整车速与行驶路线,选择能够留出足够安全间距的地点进行会车;
2.驶近会车地点的过程中,降低行驶速度,并驶向道路右侧,必要时停车避让;
3.握稳转向盘,保持与周边的安全距离,两车交会;
4.会车后,观察前后方交通情况,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逐渐驶回原路线正常行驶。
1.驾驶人不应在以下地点进行超车操作:
a)标有禁止超车标志的区域;
b)车道标线为实线;
c)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d)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e)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f)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g)在弯道、陡坡等容易产生盲区的地点路段前500米范围内;
h)前方是打开警告标志的静止校车。
2.遇有雨、雾、冰、雪等低能见度天气或大风、扬尘等恶劣天气时,驾驶人不宜进行超车。
3.夜间行车应尽可能避免超车。
1.驾驶人进行超车操作时,应遵循以下步骤:
a)跟车行驶过程中确认周边没有其他的车辆能够干扰超车;
b)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域除外),向前车和周边车辆发出超车信号;
c)当发出超车信号3秒,前车做出让超行为后,向左改变行驶路线;
d)与被超车辆保持安全的侧面间隔,在最高速度的限制内适当加速超越过前车;
e)在与被超车辆拉开一定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3秒后,确认四周安全,向右改变行驶路线,驶回原车道。
2.驾驶人在超越停在路边汽车的时候,应注意观察和预防车辆突然起步或者突然打开车门。
1.驾驶人发现后方车辆发出超车信号时,在右侧空间较大、车流较少的条件下,驾驶人可选择开启右转向灯,减速靠右侧行驶。
2.后车超越后,驾驶人应观察左侧及后方无其他车辆跟随超车时,开启左转向灯,逐渐驶回原行驶路线。
3.夜间行车遇有后方车辆发出超车信号时,具备让超条件的,宜减速靠右行驶,开启右转向灯示意让超;不具备让超条件的,宜轻踏制动踏板提示。
1.驾驶人在掉头时,应履行让行义务。
2.驾驶人不应在桥梁、隧道、涵洞、铁路交叉道口及设置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禁止左转标志标线的地点进行掉头操作。
3.驾驶人不应在道路路段施划有双黄实线或黄色虚实线的实线一侧进行掉头。
4.驾驶人进行掉头操作时,应选择交通量较小的交叉路口或平坦、宽广、路肩坚实的安全地段。
1.一次顺车掉头
(1)驾驶人在十字路口或者较宽阔的路段可采用一次顺车掉头的方法。
a)观察车辆前方,确定对向60米内无来车;
(2)驾驶人宜遵循以下步骤完成一次顺车掉头:
b)打开左转向灯,将转向盘向左打到较大位置,甚至是极限位置;
c)方向掉转后,及时回正方向。
2.二进一退掉头和三进二退掉头
(1)驾驶人在T形路口或者较窄的路段可采用二进一退或三进二退掉头的方法。
(2)驾驶人宜遵循以下步骤完成二进一退掉头:
a)观察车辆前方,确定对向60米内无来车;
b)打开左转向灯,降低车速,换入低速档;
c)再次确认车辆前后安全,向左打满转向盘,使车辆驶向道路左边;
d)当车辆接近路边缘的时候,迅速向右打回转向盘,并停车脱挡;
e)观察车后交通情况,确认安全后,挂入倒车挡,向右打满转向盘倒车;
f)当车辆接近右侧路边缘的时候,回转转向盘,并停车脱挡;
g)挂入前进挡,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另一侧车道。
(3)驾驶人宜遵循以下步骤完成三进二退掉头:
a)观察车辆前方,确定对向60米内无来车;
b)打开左转向灯,降低车速,换入低速档;
c)再次确认车辆前后安全,向左打满转向盘,使车辆驶向道路左边;
d)当车辆接近路边缘的时候,迅速向右打回转向盘,并停车脱挡;
e)观察车后交通情况,确认安全后,挂入倒车挡,向右打满转向盘倒车
;f)观察车后交通情况,确认安全后,挂入前进挡,迅速向左打满转向盘,使车辆驶向道路左边;
g)当车辆接近路边缘的时候,迅速向右打回转向盘,并停车脱挡;
h)观察车后交通情况,确认安全后,挂入倒车挡,向右打满转向盘倒车;
i)当车辆接近右侧路边缘的时候,回转转向盘,并停车脱挡;
j)挂入前进挡,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另一侧车道。
1.驾驶人在倒车前应查看车后情况,确保倒车安全。
2.驾驶人不应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隧道等路段进行倒车;
1.驾驶人可以通过观察后车窗、车辆侧方、车辆后视镜进行倒车。
2.驾驶人倒车时,宜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a)下车观察四周确认安全;
b)挂入倒车挡进行倒车;
c)倒车时保持比较慢的车速进行,平路上尽量不要踩踏加速踏板进行倒车;
d)倒车时对准选定的目标进行倒车,按照车尾的方向调整转向盘。
1.驾驶人不应在以下地点停车:
a)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路段;
b)在公共汽车站、加油站、消防栓、消防队(站)门前、急救站、医院救护车通道等地点两侧30米范围内;
c)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
2.驾驶人不宜在井盖上方或变压器下方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点停车。
3.驾驶人不应在设置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长时停放或停靠机动车。
4.驾驶人路边临时停车,应选择允许停车的路段紧靠道路右侧停车,驾驶人不得离开,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5.驾驶人路边停靠,应选择允许停车且具有停车泊位条件的地点。
6.车辆长时间停放,宜选择停车场或允许车辆长时间停放的地点。
7.驾驶人停车时,应按行车方向或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指示的方向停车。
8.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9.夜间或遇有雨雾冰雪天气在路边临时停车,应关闭前照灯,开启示廓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1.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的交叉口时,应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2.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口时,应减速慢行,确认无行人、非机动车或其它优先通行车辆时再行通过。
3.机动车通过交叉口遇有行人和非机动车过街、紧急车辆通行,应减速或停车让行。
4.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口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可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可穿插等候的车辆,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5.机动车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1.有信号灯控制交叉口
(1)机动车通过有黄色闪光警告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遵循以下操作:
a)进入交口前降低行驶速度降低,车速不宜超过30km/h;
b)选择目标导向车道,按照变更车道的方法转入导向车道;
c)左右观察,遇有行人、非机动车或其它优先通行车辆,继续减速或停车让行;
d)车辆应匀速通过交叉口,直线进入交叉口对面路段对应的直行车道,左转弯车辆应沿着道路中心点左侧通过,右转弯车辆匀速驶入右侧路段外侧机动车道。
(2)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通过有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遵循以下操作:
a)进入交口前降低行驶速度降低,车速不宜超过30km/h;
b)选择目标导向车道,按照变更车道的方法转入导向车道;
c)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交叉口内施划有左转弯或直行待转区的,进入待转区;
d)遇到放行信号时,应按照放行的方向指示信号灯通行:
i.直行方向指示信号灯亮起,直行车道上的车辆匀速通过交叉口驶入前方相应车道,交叉口内施划有导流线的,应按照导流线指示方向行进;
ii.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亮起,左转弯车辆沿交叉口中心点左侧或路口内左转弯导流线行驶;
iii.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亮起,右转弯车辆匀速驶入右侧路段外侧机动车道。
(3)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通过无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遵循以下操作:
a)进入交口前降低行驶速度降低,车速不宜超过30km/h;
b)选择目标导向车道,按照变更车道的方法转入导向车道;
c)遇停止信号时,直行车辆和左转弯车辆依次停在停止线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右转弯车辆前方无阻碍时,可右转通行;
d)遇放行信号时,直行车辆匀速通过交叉口驶入前方相应车道,交叉口内施划有导流线的,应按照导流线指示方向行进;左转弯车辆沿交叉口中心点左侧或路口内左转弯导流线行驶;右转弯车辆匀速驶入右侧路段外侧机动车道。
2.无信号灯控制交叉口
机动车通过无信号灯控制也无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口,应遵循以下操作:
a)进入交口前降低行驶速度降低,车速不宜超过30km/h;
b)选择目标导向车道,按照变更车道的方法转入导向车道;
c)左右观察,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i.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应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ii.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iii.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iv.向对方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d)车辆应匀速通过交叉口,直线进入交叉口对面路段对应的直行车道,左转弯车辆应沿着道路中心点左侧通过,右转弯车辆匀速驶入右侧路段外侧机动车道。
3.环岛
a)进入交叉口前轻踏制动踏板,将速度降低至交叉口限速规定范围内,未标明限速值的,不宜超过30km/h;
机动车通过环岛时,应遵循以下操作:
b)观察左侧已在环形交叉口内行驶汽车的动态,根据情况控制车速,选择切入时机,必要时应停车让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c)进入环形交叉口后,应按照绕环形交叉口逆时针方向的顺序前行,同时注意右侧来车;
d)准备驶出环形交叉口时,应开启右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变更到外侧车道,驶出环形交叉口,回正转向盘,关闭右转向灯,保持合适行驶路线和速度。
4.铁路道口
(1)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铁路道口,应遵循以下操作:
a)遇有前方是铁路道口时,提前将速度降至30km/h以内或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范围内;
b)遇有铁路道口栏杆关闭、红灯亮起、道口管理人员示意停止等信号时,应依次在道口外停车排队等候;
c)铁路道口栏杆开启、红灯熄灭或道口管理人员示意可以通行时,驾驶车辆以不高于30km/h的速度稳定通过,不可再轨道区域内变速、制动或停车。
(2)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的铁路道口,应遵循以下操作:
a)遇有前方是铁路道口时,提前降低速度,到达停车线时应立即停车;无停车线时,应停在距离轨道线5米以外的地方;
b)按照先左后右的顺序观察铁路线上有无火车通过。有火车正在通过或即将驶近时,应停车等待;无火车通过时,驾驶车辆以20km/h左右的速度稳定通过,不可再轨道区域内变速、制动或停车。
1.驶进高速公路
(1)驾驶人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遵循以下操作:
a)进入收费站前,应观察收费站前的限速标志、收费车道上方的指示标志和灯光信号,将车辆速度逐步降至规定范围内,根据收费车道允许通过车型、己车类型、是否ETC等情况对应选择进入相应车道;
b)驶入收费车道时,应依次排队前行,按次序交费通行。设有ETC的收费站,持有电子标签的车辆应根据限速标志标明速度行驶,匀速通过收费站;
c)进入收费口时,应尽量靠近收费亭,使驾驶室门窗与收费窗口对齐,进行交费、领卡或交卡;
d)交费、领卡或交卡时解开安全带的,应再次检查确认安全带系好,及时驶离收费站。
(2)驾驶人驾驶车辆进入匝道前,应仔细观察匝道前方指路标志,按照标志指示方向进入对应匝道,将速度控制在匝道限速范围内。
(3)驾驶人经加速车道进入高速公路主线,应遵循以下操作:
a)在进口匝道与主线交汇处,应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b)车辆驶入行车道之前,应先通过后视镜观察后方行车道上的车辆,正确估计车流速度,根据车流情况确定汇入车流时机;
c)观察前后车辆,车流密度较小时,沿着加速车道迅速将速度提至与主线车流较为一致的水平,宜选择60-80km/h的速度;
d)待平行车辆驶过,轻打转向盘驶入行车道,并与后方车辆保持合适距离。
2.驶出高速公路
(1)驾驶人驶离高速公路时,应根据高速公路右侧的为2km、1km和500m及出口预告标志四个阶段的提示进行操作:
a)遇有2km预告标志牌后,应做好驶出准备,不在最右侧车道的变更至最右侧车道;
b)遇有1km预告标志牌后,应在右侧车道跟车行驶,不应超车;
c)遇有500m预告标志牌后,应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向后方车辆示意即将驶离高速公路的意图,做好进入减速车道的准备;
d)遇到出口标志时,向右转动转向盘,进入减速车道,关闭转向灯,利用行车制动并配合发动机牵引制动使车辆减速,在到达匝道时逐步将速度降至匝道限速范围内,通过匝道后进入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
(2)高速公路行驶时,驾驶人错过合适出口,不应有紧急制动、停车、倒车、掉头、逆行或穿越中央分隔带等行为,应继续向前行驶至下一出口驶离。